湘检网讯(通讯员 彭珊珊)彭某礁19年前持刀抢劫致人死亡。日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彭某礁。
1998年7月16日,彭某礁与陈某军、蔡某勇、黄某军(已判刑)四人预谋从宜章来到嘉禾。晚上九时,黄某军携刀在县城骗租摩托车到郊区彭某礁等三人潜伏地,彭某礁等三人趁着司机停车之机一起围上去,将司机拖至路边红薯地,并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捆绑司机,彭某军见司机在奋力挣扎,便持刀在司机的腹部、腰部各捅一刀,黄某军见司机还在挣扎,持刀也朝司机腹部捅了一刀。后四人驾驶摩托车逃走,司机因伤势过重,不久便死于路边水沟。
陈某军、蔡某勇、黄某军均已受到法律制裁,彭某礁也被列入在逃人员。 2017年9月,公安机关在东莞一间出租房内将彭某礁抓获归案,嘉禾县检察院于10月24日依法受理该案。
嘉禾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彭某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械抢劫公民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十分恶劣,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涉嫌抢劫罪,决定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彭某礁。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正义终究不会缺席,法网恢恢,犯罪终会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