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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日期: 2015-08-20 来源: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 计财处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基本情况

   1、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1)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我院于1978年恢复重建,设办公室、一处、二处3个内设机构,人员定编60名随着检察业务工作的发展,至2014年,经省编委批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通过机构改革增至30个内设机构,主要有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处、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处、政治部宣传综合处、政治部检察官管理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一处、侦查监督二处、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公诉三处、民事行政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法警总队、控告检察处、申诉检察处、检务督察处、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技术处、网络信息处、林业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法律政策研究室、纪检监察处、计划财务装备处、后勤服务中心、铁路运输检察处、机关党委、离退办。

  另还有4个直属单位: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分院。本报告中的收入、支出、人员等数据均不包括上述4个直属单位数据。

  2)人员情况

  2014年末,我院人员编制460年末实际在职人数为443。年末离退休人员147人,其中,离休人员20人,退休人员127人。

  2、主要工作职能。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由省人大产生,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负责,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并报告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共湖南省委领导。主要任务是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宪法和法律在全省统一正确实施。主要职责有:

  1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湖南省委和省人大的决策部署,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规划和部署全省检察工作任务。

  2受理群众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做好案件分流;依法办理和交办、督办有关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初核举报线索,开展举报奖励和保护工作。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诉。

  3依法对全省厅级干部贪污案、贿赂案、渎职案,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及其他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受理、初查、侦查。领导、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4结合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预防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5对本院和全省各市州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复核各市州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延长;批准本院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审查办理报请核准追诉案件。办理死刑(包括死缓)上诉、抗诉案件,被告人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二审和再审案件,市(州)院受理审查起诉的请示案件及省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领导、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

  6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刑罚执行、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组织并承担全省检察系统职务犯罪侦查等办案中收集、发现、固定、鉴别技术性证据工作和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移送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组织并承担全省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8抓好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请任免有关人员法律职务。

  9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和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10负责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2014年全省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为总要求,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着力提升工作水平,为促进我省“三量齐升”、推进“四化两型”提供司法保障。

  按照这一总体思路,2014全省检察机关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三是积极落实改革部署,努力提升改革实效。四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办案质量。五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六是自觉接受监督,提升执法公信力。

  二、部门整体支出情况

  2014年度我院年初收入预算总额为8279.61万元,年中追加经费1739.29万元,全年收入预算总计10018.9万元全年完成实际支出10118.5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197.34万元,项目支出921.2万元。上述收入、支出数据均不含基建经费与特殊项目经费。

   三、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情况

  (一)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2014年,在中共湖南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省政府、省政协、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全力推进平安湖南、法治湖南建设,各项检察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服务全省工作大局,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按照《关于充分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主动作为,查办破坏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的职务犯罪961人。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批准逮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金融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1776人,提起公诉 2747人,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商业贿赂系列案、危清海等60人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等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得到依法查处。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批准逮捕非法偷排废水废气、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273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227人。

   2、推进平安湖南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首要任务,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扎实做好打击犯罪、化解矛盾、推进社会治理等工作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7345人,提起公诉55165人。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批准逮捕涉枪涉爆、黑恶势力、严重暴力和毒品犯罪13110人、提起公诉17031人。依法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批准逮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195人,提起公诉104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不构成犯罪以及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等,依法决定不批捕14296人,不起诉7856人。深化刑事和解、检调对接工作,对当事人和解的刑事案件不批捕1060人、不起诉2335人。加大依法受理、纠错、赔偿、救助力度,立案复查刑事申诉172件,办理国家赔偿案件36件,对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125万元。

   3、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顺应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的新期待,不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1380件1794人,其中大案1012件,县处级以上干部95人(其中厅级15人),包括韩建国、刘岳辉、周昌贡、权明富等一批有影响的职务犯罪大要案。共查办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扶贫开发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312人。加大查办行贿犯罪力度,查处行贿犯罪嫌疑人259人。加强追逃工作,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42名。开展预防调查367件,提出预防检察建议611件,开展警示教育和宣传1338次,致力于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建设。

  4、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纠正司法不公,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治理,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刑罚变更执行为重点,对175名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提出收监建议,收监142人(其中厅级18人),“前门进后门出”、“花钱买刑”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和纠正。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日常监督,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监督立案710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514件;纠正漏捕1238人、纠正漏诉996人;对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244件,法院已审结185件,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93件;依法提出民事行政抗诉107件,法院已审结63件,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34件;办理督促履行职责案件930件,支持起诉案件347件;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220件,已采纳181件。扎实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非法证据排除、量刑建议等工作,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532人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被采纳1410人;因非法证据排除而不予逮捕23人,不起诉18人;一审公诉案件中对28179名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法院采纳25548人。结合监督纠正诉讼违法活动,加大查处司法腐败力度,依法查办涉嫌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犯罪的司法人员95人。

  5、积极推进检察体制改革,推动工作机制创新。重点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深化检务公开、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等改革。出台《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实施细则》,依法做好息诉息访工作,切实将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一批上访老案得以息诉化解。出台检务公开办法,推行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案件公开听证,运行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实现三类终结性法律文书和四类重要案件信息互联网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以及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网上办理。

  6、坚持从严治检,建设过硬检察队伍。加强对市县两级院教育实践活动的督导,出台了加强队伍作风建设等一系列制度。大力推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开展各类培训14310人次。评选出“全省反贪侦查业务标兵和办案能手”20名,7名干警获评全国优秀公诉人、刑事申诉检察业务标兵、电子数据取证业务标兵。71个单位被评为省级以上文明单位,51名干警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湖南省委联合召开命名表彰大会,为新田县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运周同志追授全国模范检察官、湖南省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对7个市州院及部分基层院领导班子开展巡视,推动突出问题的解决。狠抓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落实,坚持对腐败行为零容忍,敢于向违法违纪行为“亮剑”,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31人,并在全系统范围内公开通报。

  7、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夯实检察工作发展基础。出台《2014—2018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整体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上级检察院领导联系指导基层建设工作的意见》,省市两级院100余名班子成员每人挂点联系一个基层院,以问题为导向加强指导帮扶,实现了对基层院联系指导工作的全覆盖。坚持新增政法专项编制向一线倾斜,新招干警重点补充基层,帮助解决办案力量不足、人才老化断层问题,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检察人才短缺的突出问题。出台加强改进基层院分类考核、执法状况考评办法,优化考核项目,改进考评方式,形成正确的工作导向。培育不同层次基层院建设先进典型,指导韶山市院探索构建新形势下检群关系的“韶山模式”,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充分肯定。选派大批年轻干部和博士检察官到县级检察院挂职,加强基层检察工作,接受大批基层干警到省院跟班学习,培养基层干警。组织业务专家到市州、基层院“巡回授课”,服务基层办案需求,满足基层干警发展需要。

  8、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检察工作健康发展。全省检察机关向三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135次,省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关于推进检务公开、规范执法行为工作情况》,审议意见正逐项落实中。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经常性联系,诚恳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支持配合省政协开展派驻民主监督小组试点工作。深化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特约检察员制度,拓展社会各界参与检察工作的途径。为律师履职提供协助和便利,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提出的申诉或控告,经审查通知有关单位纠正78件。高度重视涉检网络舆情,妥善处置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全省三级检察机关联动举办“走进侦查监督,感受公平正义”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各界群众4500余人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

  (二)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情况

  根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要求,我院按照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预算配置

   在职人员控制率:2014我院在职人员编制数460人,年末实际在职人数443人,在职人员控制率为96.3%。

  “三公经费”变动率: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780万元,201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798万元,“三公经费”变动率为-2.26%。

  2、预算执行

  预算完成率:2014年初预算8279.61万元,年中追加预算1739.29万元,年末结余276.99万元,预算完成率为97.24%。

  ②预算控制率:2014年初预算8279.61万元,年中追加预算1739.29万元,预算控制率为21.01%。

   ③新建楼堂馆所面积控制率:2014年完工的湖南省检察院机关东院建设项目批准建设面积为42982平方米,实际建设面积为43007.45平方米,在财政批准允许范围内,面积控制率为100.06%。

   ④新建楼堂馆所投资概算控制率:2014年完工的湖南省检察院机关东院建设项目批准总投资26471万元,实际完成投资26447.32万元,投资概算控制率为99.91%。

  3、预算管理

  ①公用经费控制率:2014年预算安排公用经费总额2915.87万元,实际支出公用经费2864.52万元,公用经费控制率为98.24%。

  ②“三公经费”控制率: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数为780万元,实际支出数为514.52万元,“三公经费”控制率为65.96%。

  ③政府采购执行率:2014年政府采购预算数为662.2万元,实际政府采购金额为691.2万元,政府采购执行率为104.38%。

  管理制度健全性。为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我院制定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财务经费支付规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全省检察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规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现金管理制度》、《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合法合规、较为完整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财务管理制度。坚持经费预算科学化、精细化,执行控制规范化、责任化,监督检查常态化、同步化。由于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较为规范,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历次组织的财务审计中,我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均得到了充分肯定。

  资金使用合规性。资金的支付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资金拨付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经费支出符合部门预算批复的用途;资金使用除部分支出预算不足有调剂使用外,无截留、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预决算信息公开性。部门预决算信息按规定内容,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基础数据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4、职责履行

  重点工作实际完成率。根据《2014年省直单位绩效评估指标》(湘绩发〔2014〕2号)确定我院的部门重点工作计划3件,确定我院的部门重点工作评估分值总分350分,省绩效办对我院重点工作考核评分为满分350分,重点工作实际完成率为100%。

  6、履职效益

  经济效益。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根据推进“四化两型”、“四个湖南”建设和“三量齐升”的目标要求,加强对全省经济发展形势和运行规律的研究,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明确了为优化发展环境提供服务的具体措施。配合“发展环境优化年”活动,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犯罪。改进执法办案的方式方法,防止因自身执法不当损害地方投资和发展环境、损害守法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通过履行职责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亿元。

   社会效益。积极参与平安湖南建设,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强化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百姓生活营造了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社会满意度较高

  ③行政效能:我院不断改进文风会风,尽量减少会议次数,缩短会议时间,压缩会议经费支出,加强经费及资产管理,在全省检察机关推广使用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积极推动网上办事,在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社会公众满意度。根据《2014年湖南省绩效评估实施方案》(湘办发〔2014〕15号),省绩效办委托第三方独立调查机构,对院工作绩效情况进行了民意调查,我院2014年社会公众满意度的评价分为91.06分。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资金预算安排、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政策性经费支出预算安排不足。国家有政策规定,但预算安排不足,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譬如离休干部医疗费,我院离休干部20人,平均年龄在85岁以上,财政预算42.2万元,年中申请财政追加拨款60万元,实际支出为171.68万元,缺口达69.48万元,只能调剂其他资金使用。

  2、机关维修需求大,预算无法满足。我院机关西院1997年建成投入使用,办公用房、中央空调、水电、管网、机房设备、电缆线路等设备设施已运转使用18年之久,设施设备严重老化,时常影响机关正常运转,维修需求大,财政预算有限,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五、改进措施 

  推行政府机关绩效管理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机关作风、加强政府勤政廉政建设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院高度重视绩效工作,从2012年开展专项支出绩效评价起,力求全面客观评价检察工作绩效情况,搞明白花了多少钱,怎么花的,取得了哪些效果,钱花得值不值。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在探索中总结提升,在实践中规范完善,加强绩效管理,不断提升检察工作绩效,进一步发挥检察工作职能作用,为我省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作出更大贡献。

  1、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进一步探索完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关注绩效管理理论与实践发展的新思路、新动向,进一步完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增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可比性、可信度。加强对绩效管理工作的跟踪督查,做到绩效管理有依据、按程序、有奖惩,实现绩效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

  2、推动相关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编制模式。从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入手,借鉴其他部门在绩效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制定机关统一的绩效考评制度,并将其贯彻到预算申请、预算分配、项目实施和绩效考评的全过程。把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编制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建立绩效预算激励机制。在预算管理中,将绩效评价从事后评价向预算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过程等前置环节延伸,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编制模式。

  3、统筹协调,厘定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的关节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找到突破口与关节点。财务工作的关节点很多,比如纵向来看,财务数据按照部门细分是什么情况,按照人均是什么情况;个案是什么情况,不同分类是什么情况;横向来看,人均经费与全省人均财税收入是什么关系,与其他部门相比是什么情况,每年增长率是多少。在比较中进行分析,才能凸显数据价值,找到问题的节点。找到问题的节点,才能对症下药,采取得力措施,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真正做到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这也是财务工作需长期破解并一以贯之研究的课题。

  附件:1、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表

        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5812



部门整体支出基础数据表.xls    点击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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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江世炎     审核: 王东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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