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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日期: 2016-06-28 来源: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基本情况

  1.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1)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我院于1978年恢复重建,设办公室、一处、二处3个内设机构,人员定编60名。随着检察业务工作的发展,至2015年,经省编委批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通过机构改革增至30个内设机构,主要有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处、政治部干部教育培训处、政治部宣传综合处、政治部检察官管理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一处、侦查监督二处、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公诉三处、民事行政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法警总队、控告检察处、申诉检察处、检务督察处、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技术处、网络信息处、林业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法律政策研究室、纪检监察处、计划财务装备处、后勤服务中心、铁路运输检察处、机关党委、离退办。

  另还有4个直属单位: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南分院。

  本报告中的数据如无特殊说明均为省检察院机关本级数据,不包含4个直属单位数据。

  (2)人员情况

  2015年末,我院人员编制为464人,年末实际在职人数为440人。年末离退休人员152人,其中,离休人员19人,退休人员133人。

  2.主要工作职能。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由省人大产生,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负责,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并报告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共湖南省委领导。主要任务是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宪法和法律在全省统一正确实施。主要职责有:

  (1)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湖南省委和省人大的决策部署,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规划和部署全省检察工作任务。

  (2)受理群众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做好案件分流;依法办理和交办、督办有关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初核举报线索,开展举报奖励和保护工作。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诉。

  (3)依法对全省厅级干部贪污案、贿赂案、渎职案,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及其他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受理、初查、侦查。领导、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4)结合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预防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5)对本院和全省各市州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复核各市州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延长;批准本院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审查办理报请核准追诉案件。办理死刑(包括死缓)上诉、抗诉案件,被告人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二审和再审案件,市(州)院受理审查起诉的请示案件及省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领导、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

  (6)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刑罚执行、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组织并承担全省检察系统职务犯罪侦查等办案中收集、发现、固定、鉴别技术性证据工作和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移送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组织并承担全省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8)抓好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请任免有关人员法律职务。

  (9)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和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10)负责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2015年,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平安湖南、法治湖南建设,努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担负起服务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责任二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维护稳定、服务发展、保障民生。三是依法严厉打击职务犯罪,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四是大力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确保严格公正司法,努力把检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五是按照“五个过硬”要求,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六是强化接受监督的意识,努力形成在有监督的环境下开展工作的高度自觉。

  (三)部门整体支出情况

  2015年度我院年初收入预算总额为10175.6万元,年中追加经费1697.76万元,全年收入预算总计11873.36万元(不含基建经费与特殊项目经费,以下收入及支出均不含此类经费),年中省财政追加占年初收入预算总额的16.68%。

  2015年度我院年初支出预算总额为10175.6万元,全年实际支出11975.51万元,超年初预算支出1799.9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年初预算8445.6万元,实际支出9451.75万元,超年初预算支出1006.15万元,超年初预算支出占年初基本支出预算的11.91%;项目支出年初预算1730万元,实际支出2523.76万元,超年初预算支出793.76万元,超年初预算支出占年初项目支出预算的45.88%。

  二、部门整体支出管理及使用情况

  (一)基本支出

  2015年基本支出9451.75万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支出:

  1.人员经费支出6893.79万元,用于根据国家规定安排的工资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等人员经费支出。

  2.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支出2557.96万元,用于按国家规定开支标准安排的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办公费、手续费、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行政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维(护)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支出等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支出。

  “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为规范机关经费管理,我院制定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管理办法》,以及《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全省检察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规定》等配套管理规定,对机关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因公出国等经费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有效压缩车辆运行成本。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购置符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车辆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单车核算;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管理,对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调度、停放,尽量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对公务用车使用实行出车登记制度,登记核实车辆行驶公里数,严禁公车私用,与公务无关的费用由用车人自行负担。二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控制接待费用。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管理和规范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接待工作,制定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院领导带头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规定,实行内部定点接待,除特殊情况批准外不得在外面接待。严格执行高检院和省院的“禁酒令”,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午餐一律不饮酒。严禁用公款安排娱乐活动和赠送贵重礼品。三是严格控制公款出国(境)考察学习。省院机关原则上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考察学习活动,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通过上述管理措施,我院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取得了一定成效,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未超预算。

  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总额625万元,实际支出总额415.5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①2015年公务接待费预算80万元,实际支出61.65万元,占全年预算的77.06%,未超预算。

  ②2015年公务用车购置费年初预算30万元,因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没有购车,无支出,未超预算。

  ③2015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435万元,实际支出327.52万元,占全年预算的75.29%,未超预算。

  ④2015年因公出国(境)费预算80万元,实际支出26.39万元,占全年预算的32.99%,未超预算。

  (二)专项支出

  2015年专项支出2523.76万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业务工作专项支出1506.07万元。

  2.运行维护专项支出1017.69万元。

  三、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省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湘财绩〔2016〕3号)文件的部署和要求,我院成立了专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制定了绩效评价方案,并依据方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小组采取听取意见、检查支出账目等方式,收集整理了经费支出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综合形成了我院2015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情况

  (一)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2015年,全省检察机关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省政府、省政协的关心支持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坚持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1.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为优化发展环境提供服务和保障。践行检察机关是良好发展环境重要组成部分的理念,把服务经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作为履职之本,研究制定关于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意见、关于保障和服务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关于服务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的合作框架意见。立案查办商业贿赂犯罪以及国土、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职务犯罪795人;批准逮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嫌疑人1833人,提起公诉3710人。

  2.贯彻“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反腐败总体部署,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1593件2105人,其中大案1203件、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158人。省人民检察院组织查办了益阳市委原书记马勇、株洲市委政法委原书记谢清纯、岳阳市原副市长陈四海、省有色地质勘查局原局长王迪生等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24人。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立案查办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323人,查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涉农领域的职务犯罪250人,各类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108人。立案查处益阳、祁阳等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79件112人。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立案查办行贿犯罪321件362人。

  3.认真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决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共批准或决定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7248人,提起公诉56089人。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861件1037人、撤案618件;纠正漏捕1354人、漏诉1048人;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232件;提出刑事抗诉238件;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2857人,强制医疗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外执行、财产刑执行不当4280件次,监管活动违法1838人次,脱管漏管虚管230人。

  4.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坚持见事、见人、见原因、见整改措施、见整改结果、见责任追究、见经验教训总结和制度完善的“七见”标准,突出问题导向,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共排查涉法涉诉信访、不起诉、撤诉、起诉判无罪、舆论关注等重点案件54件,梳理出8个方面的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省检察院剖析典型案件46件,追责40人。

  5.践行“三严三实”,努力建设一支过硬的检察队伍。贯彻从严要求,深入查摆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健全规章制度,突出抓好“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省检察院坚持以上率下,党组成员带头讲党课、带头参加分管部门专题民主生活会、带头“一进二访”。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基层检察院挂职锻炼,挑选基层干警到省人民检察院跟班学习,着力培育高素质检察干部队伍。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37件60人,其中移送司法处理9人,5名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因违纪违规或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免职、撤职等处分。

  6.强力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推进科技强检,夯实检察工作发展根基。出台上级检察院联系指导基层建设工作的意见,强化对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指导。省市两级检察院100余名班子成员、省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分别挂点联系一个基层检察院,省检察院党组每年两次、市州检察院党组每年三次听取联系指导工作汇报,推进基层具体问题及困难的解决。坚持新增政法专项编制向基层一线倾斜,新招干警重点补充基层,支持办案任务繁重的单位招聘检察辅助人员,帮助解决办案力量不足、人才老化断层问题。组建“巡回授课团”,上门面对面“菜单式”授课,为提升基层工作能力提供便捷服务。坚持抓两头促中间,促进全省基层检察工作平衡协调发展。加快科技强检步伐,加强电子检务工程、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努力提高检察工作科技含量,省检察院、常德市检察院等五个单位获评全国第一批科技强检示范院。

  7.积极稳妥推进检察改革。围绕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等四项改革试点重点工作,确定郴州市检察院等五个单位为试点单位,指导苏仙区检察院等15个基层检察院开展内设机构改革试点。

  (二)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情况

  根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的要求,我院按照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预算配置

  ①在职人员控制率:2015年我院在职人员编制数464人,年末实际在职人数440人,在职人员控制率为94.83%。

  ②“三公经费”变动率: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625万元,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780万元,“三公经费”变动率为-19.87%。

  2.预算执行

  ①预算完成率:2015年初预算10175.6万元,上年结转522.72万元,年中追加预算1697.76万元,年末结余420.56万元,预算完成率为96.61%。

  ②预算控制率:2015年初预算10175.6万元,年中追加预算1697.76万元,预算控制率为16.68%。

  ③新建楼堂馆所面积控制率:2015年度没有完工的楼堂馆所项目支出。

  ④新建楼堂馆所投资概算控制率:2015年度没有完工的楼堂馆所项目支出。

  3.预算管理

  ①公用经费控制率:2015年预算安排公用经费总额2970.46万元,实际支出公用经费2557.96万元,公用经费控制率为86.11%。

  ②“三公经费”控制率: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数为625万元,实际支出数为415.56万元,“三公经费”控制率为66.49%。

  ③政府采购执行率:2015年政府采购预算数为1461.3万元,实际政府采购金额为1435.81万元,政府采购执行率为98.26%。

  ④管理制度健全性。为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我院制定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财务经费支付规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全省检察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规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查办大要案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现金管理制度》、《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合法合规、较为完整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财务管理制度。坚持经费预算科学化、精细化,执行控制规范化、责任化,监督检查常态化、同步化。由于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较为规范,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历次组织的财务审计中,我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均得到了充分肯定。

  ⑤资金使用合规性。资金的支付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资金拨付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经费支出符合部门预算批复的用途;资金使用除部分支出预算不足有调剂使用外,无截留、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⑥预决算信息公开性。部门预决算信息按规定内容,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基础数据信息和会计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4.职责履行

  重点工作实际完成率。根据《关于反馈2015年绩效评估情况的函》(湘绩函〔2016〕69号),省绩效办对我院重点工作考核评分为520分(总分520分),重点工作实际完成率为100%。

  5.履职效益

  ①经济效益。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根据推进“四化两型”、“四个湖南”建设和“三量齐升”的目标要求,加强对全省经济发展形势和运行规律的研究,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明确了为优化发展环境提供服务的具体措施。配合“发展环境优化年”活动,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犯罪。改进执法办案的方式方法,防止因自身执法不当损害地方投资和发展环境、损害守法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通过履行职责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亿元。

  ②社会效益。积极参与平安湖南、法治湖南建设,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强化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百姓生活营造了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社会满意度较高。

  ③行政效能:我院不断改进文风会风,尽量减少会议次数,缩短会议时间,压缩会议经费支出,加强经费及资产管理,在全省检察机关推广使用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系统,积极推动网上办公,在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④社会公众满意度。根据《关于反馈2015年绩效评估情况的函》(湘绩函〔2016〕69号),省绩效办委托第三方独立调查机构,对省检察院工作绩效情况进行了民意调查,我院2015年社会公众满意度的评价分为90.08分。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预算执行存在偏差

  1.政策性经费支出预算安排不足。国家有政策规定,但预算安排不足,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例如离休干部医疗费,我院离休干部21人(2015年初财政预算时实际人数),2015年初财政预算42.2万元,年中申请财政追加预算70万元,全年离休干部医疗费财政预算合计112.2万元,实际支出217.78万元,缺口达105.58万元,只能调剂其他资金使用。

  2.由于上级交办办案任务的突发性,有些无法预计和列入年初预算的办案支出,需要在年度中进行预算追加和调整。

  3.机关维修需求大,预算无法满足。我院机关西院1997年建成投入使用,办公用房、中央空调、水电、管网、机房设备、电缆线路等设备设施已运转使用18年之久,设施设备老化,严重影响机关正常运转,维修需求大,财政预算有限,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4.办案业务经费预算安排不足。新修改的“两法”实施后,我院增加了大量办案工作职责,办案任务与办案人员不相适应,我院为此招录聘用了20名书记员,每年至少需增加人员经费、办公办案经费150万元,但预算中没安排,只能靠调剂其他经费开支。

  5.由于政府采购招标进度原因,存在2015年安排了政府采购预算但未能在本年度内实施招标采购的情况,需进行跨年度资金结转。

  (二)部分支出执行规定难

  在部分经费开支的过程中,存在一些执行规定难的问题,譬如公务接待有些没有凭接待公函报销的问题、差旅费因办案特殊原因乘坐超等次交通工具的问题。

  六、改进措施和有关建议

  我院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还有待改进和完善,整体支出绩效报告也是在初步摸索的过程中编制的,需要不断地规范和完善。下一步,我院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和约束机关理财行为和程序,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支出改革的特点,不断更新管理思路,在规范收支和控制经费增长上,创新管理手段,用新思路、新方法,改进和完善财务管理办法。按照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科学的财政资金效益考评制度体系,牢固树立行政成本意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水平和效率,进一步发挥检察工作职能作用,为我省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作出更大贡献。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加强预算编制的前瞻性,按照新《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政策规定及本部门的发展规划,结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避免项目支出与基本支出划分不准或预算支出与实际执行出现较大偏差的情况,执行中确需调剂预算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二)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进一步探索完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关注绩效管理理论与实践发展的新思路、新动向,进一步完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增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可比性、可信度。加强对绩效管理工作的跟踪督查,做到绩效管理有依据、按程序、有奖惩,实现绩效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

  (三)统筹协调,厘定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的关节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找到突破口与关节点。财务工作的关节点很多,找到问题的节点,才能对症下药,采取得力措施,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真正做到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这也是财务工作需长期破解并一以贯之研究的课题。

  (四)加强队伍建设。抓好绩效评价管理部门的队伍建设和业务指导,培育检察业务专项支出和部门整体支出的绩效评价管理队伍,组建专家队伍,并加强业务培训。

  省财政一直以来对检察工作高度重视,经费保障水平逐年提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工作任务日益增大,办案数量逐年增长,加上物价的快速上涨,检察事业发展的经费需求不断增加,每年都存在一定的预算缺口。建议省财政加大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参照历年实际开支情况和审定当年申报预算需求的基础上,足额安排年初财政预算,满足检察事业发展需要。

  附件:1.省检察院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表

  2.省检察院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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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江世炎     审核: 曹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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